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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出现争议,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其成立的前提同样是当事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然而,在现实中不时会出现只有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形,也存在用人单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后再填入合同约定内容的现象,甚至还有用人单位加盖的公章与单位在公安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劳动合同存在这些问题,还有效吗?以下3个案例,分别对相关疑问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公章,劳动合同也能生效

  2021年9月1日,林女士通过层层选拔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工作一个月后,她在领取工资时发现只有5000元,而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7000元。她询问其中的原因,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该合同尚未生效,故不能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

  “可是,法定代表人当时说他代表公司录用我。现在,公司也实际接受了我入职呀!这是怎么回事?”林女士虽然感到困惑,但不知道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点评】

  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林女士发放工资。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分别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或者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而非自身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表明其是个人录用林女士,林女士知晓其身份是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公司与林女士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且该合同已经生效。

  【案例2】 空白劳动合同先盖章再填写内容,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

  方女士所在公司为便于操作,在自己制作的格式劳动合同中预先加盖了公章。此后,公司将这些空白合同交由招聘人员保管。在招录新员工时,招聘人员与应聘者只要就工资、合同期限等具体事项协商一致,再将这些约定填入预留好的空白处,合同签订工作就算完成了。

  2021年7月15日,方女士到该公司应聘。双方谈妥相关条件后办理了入职手续,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入职上班后领取工资时,公司却提出招聘人员承诺的月工资超出了公司的底限,其签约内容未经公司审查,不能作为依据,故应予降低。

  【点评】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分别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哪怕招聘人员没有代理权限,只要应聘者有理由相信招聘人员代表公司,合同的相关内容也照样有效。

  “有理由相信” 是指相对人在善意的情况下,根据商业习惯、交易习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公司将预先加盖好公章的格式劳动合同交由招聘人员,让招聘人员将协议内容填入预留好的空白处,无疑是对招聘人员行为的认可,属于应聘者“有理由相信”范畴。因此,在空白合同上添加的合同条款效力及于公司,公司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案例3】 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2021年9月23日,陈女士根据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按时来到公司指定的招聘地点参加应聘。与公司招聘人员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招聘人员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了公司的印章。

  可是,陈女士上班不到半个月,公司即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其离职。她问合同无效的理由是什么,公司答复称合同中使用的公章并非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公章,不能代表公司。

  【点评】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公章的备案既有公安机关的备案,也有工商管理部门的备案。单位使用备案过的公章,即便该公章实际上已经废弃不用,只要相对人信赖该枚公章仍在使用,法律就要保护此种信赖。但是,单位没有使用备案过的公章,也不等于公司使用其他公章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公司的招聘工作由公司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招聘地点是在公司指定的区域,应聘者只是根据公司要求参加应聘,自然不应负有审核招聘人员使用的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的义务。事实上,应聘者作为局外人,对公司的认知十分有限,其无法也没有必要判断招聘人员使用的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在此情况下,只要招聘属于公司行为,招聘人员代表公司,在与应聘者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合同后该合同即已生效,无需考虑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或非备案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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