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们公司从2015年开始实施《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再报分管领导批准才有效,对于没有加班申请的自行加班行为,公司不予承认。为此公司组织员工参与培训宣讲,我们还签了字。我在公司担任会计工作,有时候任务紧迫,需要加班才能按时完成工作,但每次都书面申报批准的程序太麻烦,请问如果我加班没有审批,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吗?
天津 张先生
为您释疑
张先生您好!
原则上,用人单位制定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对加班需要审批是明知的,那么实践中多以加班审批结果来确认加班行为。这一审批制度也是为了避免员工拖延工作时长从而获取加班费。
用人单位内部的审批制度并非是认定加班的唯一标准,有时候员工确实因为临时附加的工作导致加班或者当天工作量太大而导致工作时长超过法定时长的,那么,对于员工额外的劳动时长和工作结果,法律仍然是保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即员工需要有证据证明加班行为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比如在下班之前突然增加了很多工作导致预期根本无法完成,或者当天工作量远超过正常工作负荷导致必须加班完成的,此时,虽然没有加班审批记录,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员工是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为避免和用人单位存在扯皮情况,建议您在接受工作指示和进行加班时,保留接受工作指示、要求加班的相关证据,比如企业消息或者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记录等。另外,当天如果没有来得及进行加班申请的,可以事后补交加班审批申请,从而避免加了班却不被认可或者难以举证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