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个人在开办超市期间,欠下刘某等5人工资计8万余元并出具了欠薪条。欠薪条中既有邱某的签名,也加盖了超市的印章。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为逃避支付欠薪等义务,邱某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了个体工商户资格,相应的经营字号也随之不复存在。
面对刘某等索要欠薪,邱某以其个体工商户资格已被注销、其已经不是超市的经营者、相关义务归于消灭为由拒绝。刘某等无奈,只好提起了诉讼。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体工商户资格被注销,并不是经营者逃避民事责任的合法理由,且不影响其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即经营者必须对其经营期间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据此,判决邱某向刘某等支付欠薪。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被注销,不等于经营者责任的免除。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分别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即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既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也不影响经营者责任的承担。
结合本案,邱某在个体工商户资格被注销后,基于其属于个人经营,决定了其仍必须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当然包括向刘某等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更何况邱某主动注销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企图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
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字号不复存在,不等于经营者不能成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字号只是对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述,是否存在字号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在邱某的字号因为其个体工商户资格被注销而不复存在的情况下,等同于没有字号,刘某等自然可以以经营者邱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提示】
为逃避支付欠薪等义务,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后,实际经营者真的可以免除责任吗?实践已经证明,事实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