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在申领到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后,就交由某建筑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建造师聘用协议书》,某建筑公司为甲方,我系乙方。协议载明: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建造师证书进行项目招投标;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4000元使用费,并根据招投标时乙方出场次数支付报酬,每次500元。2年来,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在,该公司不想再继续使用我的建造师证书了,就打算跟我解除协议。
请问:在解除协议时,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王文涛读者:
你能否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要看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是否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或者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要条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首先,你与某建筑公司虽然签订了聘用协议,但由于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主体之间具有人身隶属性,即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而某建筑公司仅仅是使用你的建造师证书,你并未向对方提供劳动,也不需要遵守建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性。最后,某建筑公司根据你参加项目招投标的出场次数所支付的“露面费”,属于劳务费,不具有劳动报酬的性质。综上分析,你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向离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由于你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在建筑公司解除聘用协议时,你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