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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社保补贴不可等同缴纳社保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7日,李某入职某公司,负责技术开发,月薪3500元,经双方协商,公司每月向李某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来代替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2021年6月1日,李某离职后,就公司未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向劳动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则以已经向李某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予以抗辩。那么,公司的抗辩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公司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进而来免除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中,虽然李某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处分范围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改为发放社保补贴之约定不仅有损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其次,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公平原则,李某应向单位返还社保补贴。但若扣除社保补贴后,李某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经核算后,予以补齐至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提醒广大读者,社保对于广大市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员工来说,按规定缴纳社保是对自己负责。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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