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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后是合伙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引纷争

周某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一家寿司店工作,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1月,周某在转运库房货物时受伤,在治疗结束复工三个月后,被寿司店负责人田某告知没有岗位,已被辞退。周某认为田某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将田某告上法庭。

  周某表示,自己从2014年起就在店内从事采购、维修、搬运等工作,并领取相应劳动报酬,与田某存在劳动关系。田某则表示,2014年至2020年双方是合伙人的关系,且一直有领取合伙分红。

  原来,2014年,案外人黎某、周某和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黎某作为两家寿司店10%的股份持有人,周某和李某分别购买黎某2.5%的股权,并各自支付了12.5万元。自从签订协议后,利润分配原则上是一年一次,按照各自所占投资比例由大股东田某分配。

  周某购买了部分股权份额,是否必然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认为,田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在周某购买股权时,已明确约定周某的身份仅仅是合伙人。周某从事的工作是寿司店业务组成部分,该店也依据其劳动每月发放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法律要求的劳动关系构成要素。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期间,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即周某与寿司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周某还主张,2020年4月,寿司店在没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的情况下停止缴纳其社会保险,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田某表示,寿司店在去年4月出现了经营困难的情况,并告知周某不要上班,但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因无法继续经营,在同年5月解除了店铺租赁协议并申请注销,之后周某与田某的劳动关系因为寿司店注销而终止。

  法院认为,寿司店于2020年5月解除店铺租赁协议,其后申请注销,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因店面的注销而终止,该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因此,周某要求田某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周某基于与寿司店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各项权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周某可以与其他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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