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企业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还提供证明以“病假”之名强行休假,这样的劳动者能解雇吗?近日,江苏省苏州劳动法庭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指出“保护劳动者合理诉求,也要支持企业正当履行劳动管理职能”。
陈某在苏州一家公司担任部门主管,入职前,该公司向其发放了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考勤管理制度》《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中规定,“公司员工休病假,应提前在系统中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提供病假证明,紧急情况下应先由该员工或委托其他人口头请假、后补证明……未经请假者,视为旷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公司可不经预告违纪开除”。
由于陈某某次缺席公司年会,其分管领导王某在微信上询问原因,陈某发送了一张显示腿部被烫伤的照片,提出因“上周烫伤”请假5天。
王某回复同意,嘱咐陈某返岗时补办病假手续,并提供相应疾病证明。一周后,陈某仍未返岗。公司人事部门去电,提示手机通信正常,却一直未有人接听。
后陈某返岗,经询问无法说明本人受伤情况并补交病历,且未能对照片所摄是否其本人作出说明。公司遂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三日”为由,向陈某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陈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
经查,从陈某提供的门诊病历单记载内容看,其向王某请假时距离烧伤记录时间已过去20余天,且未有医嘱休息的记录。陈某所述病假理由与病历记载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公司相关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依法可以作为公司处分根据和法院裁判依据。陈某作为公司主管人员,理应模范恪守公司规章制度。但陈某既未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请假,事后也未能提供任何疾病证明,给公司正常用工管理及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并不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遂终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员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应依法依规进行申请。企业也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作出不违背劳动法规定的审批,对于员工请假予以必要程序遵循与合理事由证明,赋予企业在是否批准请假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是对企业行使正当管理权的必要支持。
2021年7月揭牌的江苏省苏州劳动法庭,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审判机构,为全国首家劳动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