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单位签订三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判决单位支付工资、奖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孙某于2019年8月进入一家车辆租赁服务公司做驾驶员。在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内,双方签订合同。在合同过期后的三个多月里,孙某并未和该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孙某仍履行着劳动义务。2020年3月,孙某提出辞职。
孙某认为,公司应该给自己结清工资、发放安全奖并进行双倍赔偿,为此向库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仲裁结果表明:该公司理应结清工资和安全奖,孙某其他请求被驳回。孙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该公司的陈述,其与孙某的合同到期后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因此对方并未提供劳动。但从该公司一审提交的考勤表和解聘证明来看,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孙某受该公司管理,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法院认为,孙某的合同于2019年11月20日到期,该公司应该在2019年12月20日之前与孙某续签合同,但在孙某提出辞职之前都未签订合同,让孙某在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5月之间处于无劳动合同保护状态。疫情发生后,在本地区域能够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该公司仍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库车市人民法院判决:某车辆租赁服务公司向孙某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日的工资400元、差旅费160元、2020年4月份安全奖1000元,共计1560元;向孙某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200元。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