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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能认定工伤吗?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叫陈历雄,今年65岁,之前在长沙一家物业公司做保洁工作。2018年8月,我在长沙市芙蓉区清扫马路时,不幸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造成右胫骨骨折、右外踝骨折。交警部门认定这次交通事故我不承担责任。

  2019年4月,我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受理后,于次年5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我受伤时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

  我想请教的是,像我这种已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到底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湖南 陈历雄

  为您释疑

  陈历雄您好!

  人社部门以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您不构成工伤,其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之规定,实质上是认定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与该物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上述条款是针对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在用人单位工作,且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保障劳动者退休后及时享受退休养老的权利,而对劳动合同效力作出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并不能得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更是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您作为务工农民,受物业公司安排从事长期性有报酬劳动,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社部门认为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与上述规定不符,其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此外,您在2019年4月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一年后才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属程序违法。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兼职劳动仲裁员吕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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