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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职场剧《理想之城》,梳理劳动法律问题

职场热播剧《理想之城》从职场困境出发,聚焦建筑造价师的细分领域,讲述孙俪扮演的苏筱在职场漩涡中挣扎、徘徊和自救的成长之路。

  既然是职场之路,自然免不了与劳动法有关系,让我们一起边看剧边找劳动法!

  剧情开始不久,苏筱就遭遇职场的一个坎坷:因为坍塌安全事故被集团公司开除了!那么,假设苏筱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能得到支持吗?

  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一行人在安居工程建筑工地检查,合影时背后的临时建筑突然坍塌,致使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自然要追责,一些人员受到了责任处罚,其中处罚最重的就是开除苏筱。苏筱当时担任众建集团有限公司商务合约部的成本主管,集团公司认为,苏筱没有尽到跟踪审计的职责,对集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予以开除。

  律师说法

  公司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解除的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安全事故显然并非负责工程成本造价的苏筱造成的,也没能看出她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其实公司就是在为这起安全责任事故找一个替罪羊。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关系是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系经营主体,应当承担市场发展中的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劳动者,除非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或者重大过失。

  因此,公司的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苏筱如果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该能够得到支持。

  被开除后,苏筱四处找工作,遇到就业歧视,很多公司不招录被开除的劳动者。假设,苏筱有证据证明应聘单位是因为自己被开除而不录用,能打赢官司吗?

  剧中,吴红玫与苏筱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时是同学,她想帮助老同学,就把苏筱的简历夹在一堆简历中放在人力资源总监玛丽亚办公桌上。玛丽亚发现后就问吴红玫:“一个在行业重点工程项目中犯了错误并且被开除的人,你认为哪家大建筑公司会用她?”“如果她不是你的朋友,你作为招聘主管还会不会招这样有职业污点的人?”另外一个公司的招聘者在面试时,得知苏筱是被开除的,同样拒绝录用,不过口头上却说,让苏筱回去等消息。

  律师说法

  就业歧视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仍然频繁出现,只不过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并不明说。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该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现实生活中,有个别公司因为不招录女性就业者,而被法院判决败诉。同样,也有个别公司不招那些被开除(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招曾经打过官司(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的劳动者,不管劳动者是不是真的有错,不论劳动者是不是合法维权,这显然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作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实质为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并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相应待遇,招聘单位不能以劳动者系女性、被开除、与以前的单位发生过仲裁诉讼等因素不平等对待劳动者。

  假设苏筱有证据证明应聘单位是因为自己被开除而不录用自己,相信她能打赢官司!

  苏筱遭遇上司性骚扰,怒而挥拳痛打色狼,如果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能主张经济补偿吗?作为女性劳动者,遇到职场性骚扰的时候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终于有一家公司愿意收留苏筱了,但提出要经常加班。苏筱答应了,并当场上班。但在加班时,上司故意在打开外卖盒的时候将汤汁泼洒在苏筱的上衣上,苏晓无奈去卫生间换擦衣服。不曾想,上司在卫生间安装了摄像头,通过电脑进行偷窥。苏筱发现后,忍无可忍,将上司暴打一顿。

  律师说法

  受到职场性骚扰时,苏筱没有忍气吞声,直接暴揍偷窥者——苏筱的职场遭遇,具有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了被性骚扰者的法律救济和单位的义务,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受到职场性骚扰的员工,一定要有法律意识,要及时固定证据,包括报警、手机视频、录音、通话、照片、微信等多种方式搜集遭到性骚扰的证据,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假设苏筱以性骚扰为由向这家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一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上应当是支持的。

  理性提醒:像苏筱那样殴打上司的方式不足取,万一打成轻伤了,自己有可能构成犯罪,那就得不偿失了。

  天成公司提出苏筱水土不服,让她去财务结算一个月工资、办理相关手续,那么苏筱可以据此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吗?

  作为连续剧的女主角,就应当接受一系列的挑战,这也是剧情冲突的需要。连番的打击后,苏筱终于进了天成建筑有限公司。但是因为美术馆项目低价中标,反而让天成公司认为这样的低价没有利润空间甚至亏本,觉得苏筱不适合待在公司。于是,天成公司主任经济师陈思民找她谈话,认为她没有考虑到公司的承受能力,看来是水土不服,最后说:“我跟财务打过招呼了,给你结一个月工资,去办一下手续吧!”

  苏筱愤而离开公司,假设她一去不回头,去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天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会得到支持吗?

  律师说法

  笔者认为不支持赔偿金,但可以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进而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理由是:苏筱并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公司单方解除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为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虽然被迫离开公司,但当场并没有表示不同意,且以行为同意了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裁决或者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当然剧情的发展是,苏筱收拾好一切,离开公司到电梯口之后又返回了公司,找到天成总经理汪炀,将自己事先写好的成本管理方案交出,明确提出了解决方法,可以令项目盈利。最后汪炀伸手表示:天成正式欢迎你加入!(刘秋苏 作者系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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