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地点变更给员工通勤带来困难,很多企业会将“班车接送”作为解决方案。如果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取消班车,员工之后未到公司上班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合法吗?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龙某于2012年2月进入上海一家公司工作,任操作工一职,双方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2020年5月,公司经营场所从上海市浦东新区搬迁至奉贤区。为此,公司提供班车接送服务。
2020年11月底,由于需要班车接送的员工只剩下龙某一人,公司与龙某协商,从2020年12月1日起,不再班车接送,由龙某自行上下班,并表示龙某乘坐公车上下班的时间和费用由公司承担。
龙某不同意,也没有在班车通知上签名确认。2020年12月3日起,龙某不再到岗,12月7日,公司以龙某不上班,也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视为自动离职为由,向龙某寄送落款日期为2020年12月6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若干元。奉贤区仲裁委裁决,对龙某的请求不予支持。龙某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法院认为,讨论员工旷工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因素在于,用人单位取消班车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企业在搬迁之后,是否提供班车对劳动者上班的时间和距离成本影响很大,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取消班车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解释和举证,即有无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实质性的困难和影响。如用人单位提出的取消方案合理,未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系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劳动者应当遵守;如用人单位取消班车方案不合理,则其解除行为不合法。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出取消班车是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班车接送对用人单位来说并不划算,为节约成本取消班车。
此外,用人单位提出的方案是“取消班车,由员工自行上下班,路途时间及所需费用均由公司承担”。按照这一方案,并未实质上增加劳动者的负担。因此用人单位取消班车具备合理性。
【审判结果】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而采取的方式未损害龙某的合法权益,龙某理应予以积极配合。而龙某以消极的态度予以对抗,该行为显然构成旷工,用人单位根据其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不违法。
最终判决驳回龙某的诉讼请求。龙某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均对双方发生争议的救济途径进行了规定,龙某既未积极与单位协商沟通,又未采取申请调解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而仅仅采取消极的拒不到岗行为对抗,其拒绝上班的行为属于旷工,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构成规章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悖。
法院提醒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因为班车事宜发生纠纷,一定要秉持友好协商的态度,积极应对,寻找替代方案,而不是消极怠工,这样只会对自身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